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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城纪检监察、政法委办案人员不良之风、谁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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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29 13:27: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苏盐城纪检监察、政法委办案人员不良之风、谁来整治!

  江苏盐城纪检监察、政法委办案人员,职务犯罪、庇护司法分子的腐败之风,

  何以逾演逾烈?

  本人谷正华,男,汉,1962年2月7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开创路1号1幢19室,身份证:320911196202077058,电话:13805102160。本着一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之心及对政法、公安、司法、纪检、监察能依法依职办事的信心,就江苏盐城相关机关腐败成风问题,向全社会、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新闻媒体控告举报如下。

  

  “从严依法治党,从严依法治国”是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核心,但是,本人依法举报控告的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法官温永刚在(2013)都潘民初字第0056号、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陈东在(2014)盐民终字第0194号判决中没有开庭、没有谈话、严重违反审判程序民事审判中,在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已于2007年4月4日拆迁补偿到位并非租赁土地所有权人却因土地租赁纠纷要求归还所“租赁土地”,于2013年起诉本人并在庭审时温永刚承诺庭后补充原告主体资格证据,但法院十年拒不提供政府征地批文、红线图四址等而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第46条、第122条、第67条、第68条,判决文书掩盖事实造假称“另查明,谷正华租赁使用场地在美加友公司征地使用范围内,由美加友公司实际管理受益”而原告主体不适格;以严重违反《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七日)第5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的本人与原告签订的无效协议——《土地租赁协议》作为判决依据,徇私舞弊,枉法判决;盐都区人民法院法官施彬、杨彪公然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37条、第239条在原告没有履行判决文书第三款在判决文书生效后15日内补偿谷正华70536元、且原告早于2015年1月已注销不存在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2日在没有强制执行申请人、强制执行申请书、强制执行裁定书、强制执行案号、强制执行清单的情形下,掠夺本人企业资产拒不归还;并在2015年原告已经注销的情况下,捏造2018年12月22日原告申请强制拍卖程序事实,拒绝向本人提供拍卖物品资金去向,拒绝提供未拍卖的设备办公设施汽车零配件及客户正在维修的两辆汽车的去向,从而完成侵吞本人合法企业资产及客户两辆汽车的违法事实。

  

  如上四法官的违法事实严重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法官法》、《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致使举报人损失达千万,已触犯贪污罪、渎职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裁判罪,本人多年来,就四法官严重违法乱纪事实向各级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举报控告,四司法犯罪人员犯罪事实简明清楚、证据确凿,一经核实即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是举报控告材料交办至江苏盐城相关纪检、监察、政法部门后就不了了之了。这些被交办单位的办案人员严重不作为、渎职、庇护犯罪,被举报控告人依然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查处,致使江苏盐城司法系统腐败成风盛行而不可遏止!

  

  其腐败行为导致本人及全家三企业破产、三房产五辆汽车被拍卖还债、因而导致的企业及个人债务数百万无法偿还。不仅如此,还不允许本人依法维权,期间本人因依法维权被刑事拘留2次、治安行政拘留7次、取保侯审2年、黑监狱关押若干次、限制人身自由11年。历年来,地方政府宁愿借款一百多万帮我支付房租水电医药费等以免本人全家四代家破人亡也不撤销错案、拒绝归还本人企业资产让我生产自救,致使我在人生绝境中又凭空增加了一百多万的政府债务,加重了地方政府的负担!

  

  

  本人强烈控诉举报江苏盐城的纪检、监察、政法系统经办人员庇护司法犯罪人员,在惩治司法腐败问题上上下联动、官官相护、严重败坏党纪国法的渎职犯罪行为,其行为是盐城政法、纪检、监察机关极度腐败的典型体现。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拒绝受理,这就难怪网传盐城五年司法行政诉讼无败诉。

  诚望对本举报控告件予以核查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本人,以还中共革命老区盐城纪检、政法、监察一个风清气正,以还共和国一个朗朗乾坤!

  举报控告人:谷正华

  202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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